專利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干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等植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的新品種。
食用菌的新品種保護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任務,以及管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條 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五條 《條例》所稱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子和植物體的其他部分。
第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和個人統稱品種權人。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許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
第八條《條例》所稱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員(以下簡稱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的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視為培育人。
第十條同一個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同時申請品種權的,農業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的人。逾期不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農業辦公室可以駁回申請。
第十一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品種權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時,屬于職務育種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農業部審批;屬于非職務育種的,直接報農業部審批。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品種權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其隸屬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品種權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農業部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部可以作出生產、銷售等實施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
(一)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三)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制許可的,應當向農業部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三條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農業部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申請書,并附具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部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四條依照《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于《條例》實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目錄的和《條例》實施后新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目錄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2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品種權所有人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第十五條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夸大宣傳的。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農業部指定的代理機構向農業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向農業辦公室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托農業辦公室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向農業辦公室申請品種權或者辦理其他品種權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農業辦公室在有關程序中直接與代理機構發生聯系。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明確一方為代表人。
第十九條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辦公室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包括說明書摘要、技術問卷)、照片各一式二份。
第二十條 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的暫定名稱;
(二)新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拉丁文名稱;
(三)培育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傳真;
(五)申請人的國籍;
(六)申請人是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七)新品種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第二十一條 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的暫定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二)新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拉丁文名稱;
(三)有關該新品種與國內外同類品種對比的背景資料的說明;
(四)育種過程和育種方法,包括系譜、培育過程和所使用的親本或者繁殖材料的說明;
(五)有關銷售情況的說明;
(六)對該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七)適于生長的區域或者環境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說明書中不得含有貶低其他植物品種或者夸大其使用價值的言詞。其技術問卷可以在繳納審查費時提交。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說明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二)一種性狀的對比應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因為彩色,必要時,農業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規格為8.5×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照片的簡要文字說明。
第二十三條品種權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辦公室不予受理:
(一)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照片之一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跡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的。
第二十四條農業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申請人應當送交申請品種和對照品種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請品種的審查和檢測。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應當與申請文件中所描述的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遭受意外的損害和藥物的處理;
(二)無檢疫性的有害生物;
(三)送交的繁殖材料為種子的,種子應當是最近收獲的。
送交繁殖材料的時間、數量和其他質量要求應當符合農業辦公室和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農業辦公室通知之日起個月內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種子的,品種權申請人應當送至農業辦公室公布的保藏中心,送交種苗、種球、塊莖、塊根等無性繁殖材料的,申請人應當送至農業辦公室指定的測試機構。
第二十七條繁殖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植物檢疫。檢疫不合格或者未檢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數量少于農業辦公室規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補足。特殊情況下,申請人送交了規定數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滿足測試或者檢測需要的,農業辦公室有權要求申請人補交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條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收到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時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并自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日內(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內容的檢測。檢測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檢測合格證明并同時通知農業辦公室;檢測不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測試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送交該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保藏中心和測試機構對申請人送交的繁殖材料負有保密的責任,在品種權申請的審查期間和授權后品種權的有效期限內應當防止丟失、被盜等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未寫明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種權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確認。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品種權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農業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品種申請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品種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向農業辦公室提出品種權申請后,又向外國申請品種權的,可以請求農業辦公辦公室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文件中說明,農業辦公室經過審查后作出是否需要按保密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農業辦公室認為需要保密而申請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復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品種權申請或者品種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審查人員的回避,由農業辦公室決定,復審人員的回避,由農業部決定。
第三十六條一件植物品種權申請包括兩個以上新品種的,農業辦公室在通知繳納審查費前,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其申請未進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過原始申請品種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八條依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辦公室對品種權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農業辦公室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農業辦公室認為仍然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申請。
第三十九條 除品種權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農業辦公室提交的與品種權申請有關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農業辦公室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自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向農業辦公室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品種權申請的說明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四十二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品種權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
(二)屬于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
(三)修改申請或者分案申請在實質內容上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第四十三條 農業部發出授予品種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領取品種權證書和繳納第1年的年費手續。對按期辦理的,農業部授予品種權,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公告。品種權自頒發品種權證書之日起生效。
期滿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品種權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農業部聘請有經驗的植物育種專家、栽培專家、法律專家和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員會)。
復審委員會主任由農業部負責人兼任。農業辦公室可根據復審委員會的授權辦理復審的有關事宜。
第四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品種權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二份。
申請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品種權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四十六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復審請求。
第四十七條 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復審請求。
第四十八條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復審請求。
第四十九條 復審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明顯錯誤,可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品種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十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請求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應當向復審委員會提交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二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第五十一條 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應當依據以下事實和理由:
(一)取得的品種權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的;
(二)取得的品種權屬于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或者復審委員會就一項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已審理并決定仍維持品種權的,請求人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條 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品種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品種權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審委員會對一項授權品種作出更名決定后,農業部予以登記和公告;農業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品種權人,并更換品種權證書。
授權品種更名后,品種權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種名稱。
第五十五條 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七章 文件的遞交、送達和期限
第五十六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五十七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并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學技術術語和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學技術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向農業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并整齊清晰。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且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和辦理其它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品種權人、其它利害關系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培育人姓名、品種權申請人和品種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農業辦公室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 當事人遞交各種文件時,可以直接遞交,也可以郵寄。郵寄時,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農業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收到日為遞交日。
農業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品種權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農業辦公室和復審委員會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十一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農業辦公室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條例》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農業辦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農業部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農業部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農業辦公室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農業辦公室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六十二條 除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條例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第八章 費用和公報
第六十四條 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業部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年費和測試費;。
第六十五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注明申請號或者品種權號、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新品種名稱。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
第六十六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遞交品種權申請的同時繳納申請費,但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七條 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農業辦公室的通知,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需要測試的還需要繳納測試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六十八條 申請人在領取品種權證書時,應當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的年費。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品種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品種權第1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農業部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日起,品種權終止。
第七十條 申請人繳納本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部分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農業部提出減緩的請求。減緩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農業部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與品種權有關的內容。
第九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省級農業行政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省級農業行政部門都享有管轄權的侵權案件,應當由最先立案的省級農業行政部門管轄;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對侵權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農業部指定管轄;農業部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處理侵權案件。省級農業行政部門認為侵權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農業部處理的,可以報請農業部處理。
第七十三條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處理侵權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品種權人或者與品種權侵權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符合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
(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四條 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稱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授權品種證書、品種權申請號、或者其它品種權申請標志、品種權標志;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被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它品種權申請標志;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或者其它授權品種標志;
(四)生產或者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標志的品種和冒充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
(五)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
(六)其它足以使他人將非品種權品種誤認為品種權品種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兩個以上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都享有管轄權的假冒案件,應當由先立案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管轄;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一級農業行政部門管轄的假冒授權品種案件。下級農業行政部門認為假冒授權品種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農業行政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農業行政部門處理。
第七十六條 農業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應當在1個月內做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申請農業辦公室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農業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品種權申請的案卷,自該品種權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已被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品種權的案卷自該品種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